湖北中医药大学财务报销管理规定
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,规范财务报销程序,确保会计资料真实、完整,严肃财经纪律,根据《会计法》、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》、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》和《湖北中医药大学经济责任制》等相关财经法规、制度制定本规定。
本规定适用于财政预算资金、财政项目资金、科研资金、自筹基建资金、学校代管资金、部门创收资金等所有通过学校财务处核算的资金支出。
一、报销原始票据的一般规定
1、支付款项应取得原始票据,票据必须是真实有效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(非经营项目),非正规票据不予报销。确因教学科研实验等特殊情况,需要购买少量动植物鲜活实验用品而无正规票据的,报销时须出具书面申请,并附供货方提供的文字凭据,由经手人和证明人(验收人)签字,经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处分管领导复审,单笔报销金额上限为500元(含)。
2、原始票据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必须合法,内容必须齐全、真实。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:名称、编号、日期、开票单位、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、开票单位公章、接受凭证单位名称、经济业务的品名、数量、单价和金额。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。
3、原始票据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,若记载的内容有错误,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,更正后必须由出具单位在更正处另加盖公章。原始票据金额有错误的,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,不得在原始票据上更改。
4、原始票据如有遗失,须提供原签发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原始票据存根复印件和书面申请(含经济责任承诺),经财务处分管领导确认审签后方可代作原始票据。
5、原始票据具有时效性,报销时原则上只接受一年内的票据,有特殊原因超过时限的(医疗费除外),须出具书面申请,说明原因,由财务处分管领导审签。
6、原始票据较多时,应将原始票据顺次粘贴在支出报账单上,同时在支出报账单上注明票据张数和总金额。
二、报销原始票据的特殊规定
1、批量购买物品,须附物品清单(加盖与供货商发票一致的公章)。
2、固定资产购买需办理申购手续,报销需办理验收手续;维修项目报销需办理验收手续,3万元(含)以上维修项目须附合同及审计报告。招标采购的大件、批量物品须附购买合同(协议)。
3、市内交通费凭公交车票、出租车车票或汽车加油票报销。出租车车票不得有连号及同时段票据。票据较多时,另须提供事由清单和汇总表。
4、支付给校外人员酬金(劳务费)报销时,须提供对方个人银行账户或签收单(或本单位及相关人员证明)。
5、差旅费报销按照《湖北中医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》执行,实行一事一单,所有费用一次性报销。出差期间因公发生的招待费用单独报销,并从本单位的招待费指标中扣减。
6、招待费报销按《湖北中医药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》执行,并受招待费指标的限制。
7、教职工医疗费报销按照《湖北中医药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》规定执行。
三、签字和审批规定
1、所有开支须按预算项目执行,报销时须在原始凭证(报销单)上注明预算开支渠道,无预算项目及超预算额度的不能报销。
2、所有开支至少须三人及以上人员签字,即经手人、证明(验收)人和本单位主管领导(经费负责人)等。
3、单笔经费在1万元(含)以内支出由责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;1-10万元(含)支出经责任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审批;10万元以上支出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;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另有特殊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4、学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、归还贷款本金、按照财务计划提取各类专用基金,结算中心拨付给各独立核算单位的营业款,由财务处处长审批。
5、按照财务预算正常发放的人员工资、津补贴、离退休人员经费及生活补贴,以及按照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、社会保障费等政策性支出,由人事处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审批。
教职工职务职称变动、新进、离退、去世等人员变动伴随的人员经费变动,由人事处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审批。
6、根据学校相关规定,需要退还给教职工或学生的各项押金,由相关职能部门期满验收合格后审批。
7、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给学生的奖助学金、研究生生活补助等,由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核,报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审批。
四、资金结算规定
1、款项支付一般通过财政国库支付,收款单位必须是原始票据的出具方,特殊情况可由学校银行账户转账支付。
2、支付给个人的费用,一般不支付现金,以国库支付方式转入个人工资账户。
五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财务处负责解释。